多彩贵州网讯(记者 孙天敏 通讯员 罗正国 陈飞跃)“有村民破坏S62余册高速新寨大桥附近的刺铁丝网,请执法部门前来处置”。5月14日下午,贵州省交通执法七支队二大队接到辖区高速公路巡桥员电话后,立即通知经营业主单位一同赶去现场开展调查。经勘验,该处(K104+100下行)刺铁丝网损坏30档共60米,影响了公路设施的完整性和安全性,给过往车辆和行人带来了潜在安全风险。

  “我曾经到地方政府和业主单位询问过这块土地的所有权,得知已经无偿提供给地方政府,以为包含整片区域,所以就拆除了铁丝网。”巡桥员、执法人员找到了当事人李某后了解到,该区域为高速公路修建时的拌合站和工棚场地,施工结束后,业主单位同意将靠山一侧的场地无偿提供给地方人民政府,用于发展养殖业,而靠近高速公路一侧为公路用地,归高速公路业主单位所有。今年5月初,李某接管了养殖专业合作社,为扩大养殖规模,在未获得经营业主单位同意的前提下,擅自拆除了铁丝网。

  执法人员和业主单位工作人员向李某出具了土地使用相关手续,并告知李某的行为属于“损坏公路附属设施”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、擅自移动、涂改公路附属设施”的规定。经过执法人员的耐心宣传,李某意识到了自己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和会造成的危害后果,承诺立即对拆除的铁丝网进行恢复。

  李某“损坏公路附属设施”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事实清楚,证据确凿,执法部门依法对其下达了《责令改正行为决定书》,并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进行了行政处罚。

  “行政处罚只是手段,及时消除安全隐患、纠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才是最终目的,对轻微违法并能立即改正的,我们重在批评教育和帮助指导,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。”执法人员说。

  据悉,该起“破坏公路设施”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查处,是七支队二大队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出台《辖区高速公路路(桥)长工作机制》以来,依靠路长、桥长、巡桥员“吹哨”后及时查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又一典型案例。今年来,该大队已成功制止“占用高速公路桥涵空间堆放杂物”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5起、查处“破坏公路附属设施”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起,辖区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得到了有效保护。

  交通执法部门温馨提醒:公路设施是公共财产,破坏公路设施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仅是对公共安全的不负责任,也是对社会公德的严重践踏。希望广大群众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和公德意识,共同维护公路设施的完好,如发现有类似情况,可拨打12328交通服务电话或执法部门报警电话进行举报。